防護欄杆設計新規範已實施,請注意這些變化!
在去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19年第305號”標準公告中,已正式批準《建築防護欄杆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 470-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
目前標準已經正式生效,現分享標準給同仁們在項目深化設計中參考。
根據標準第6.7.3條規定:
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上人屋麵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
3、欄杆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麵或屋麵至欄杆扶手頂麵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麵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麵起算。
4、公共場所欄杆離地麵0.1m高度範圍內不宜留空。
根據《標準》中第6.7.3條條文說明:
1、有些專項標準中對欄杆水平荷載有專門規定,如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 50099-2011第8.1.6條1.5kN/m,高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的規定。因此,欄杆水平荷載取值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的要求外,還需滿足其他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陽台、外廊等臨空處欄杆的防護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欄杆時因重心外移而發生墜落事故。根據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3歲~69歲中國公民的國民體質監測數據,我國成年男性平均身高為1.697m,換算成人體直立狀態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慮穿鞋後會增加約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儲備,故規定24m及以下臨空高度的欄杆防護高度不低於1.05m,24m以上臨空高度防護高度提高到1.10m,學校、商業、醫院、旅館、交通等建築的公共場所臨中庭之處危險性更大,欄杆高度進一步提高到1.20m。
3、寬度和高度均達到規定數值時,方可確定為可踏麵。
根據《標準》第 6.7.4條規定: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采取防止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間距不應大於0.11m。
根據《標準》第6.7.4條條文說明: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為防止墜落和攀爬,對防護欄杆設計做了專門要求。其他公共建築,一般情況下兒童應在監護人陪同下使用,防護欄杆可參照此要求設計。
《規範》第5.6.2條規定:
陽台欄杆設計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規範》第5.6.2條條文說明:
陽台是兒童活動較多的地方,欄杆(包括欄板的局部欄杆)的垂直杆件間距若設計不當,容易造成事故。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欄杆垂直淨距應小於0.11m,才能防止兒童鑽出。同時為防止因欄杆上放置花盆兒墜落傷人,本條要求可擱置花盆的欄杆必須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規範》第5.6.3條規定:
陽台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規範》第5.6.3條條文說明:
陽台欄杆的防護高度是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確定的,應隨建築高度增高而增高。陽台(包括封閉陽台)欄杆或欄板的構造一般與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陽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懸崖的眩暈感,如圖1所示,人體距離建築外邊沿的距離b明顯小於a,其重心穩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條規定陽台欄杆的淨高不應按窗台高度設計。
此外,強調封閉陽台欄杆的高度不同於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規範相關條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閉陽台也是陽台,本規範在“麵積計算”、“采光、通風窗地比指標要求”、“隔聲要求”、“節能要求”、“日照間距”等方麵的規定,都是不同於對窗戶的規定的。本次修編還對原規範中關於建築層數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使之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相一致,在本條文中不再出現“高層住宅”、“中高層住宅”等詞。
《規範》第5.6.4條規定:
封閉陽台欄板或欄杆也應滿足陽台欄板或欄杆淨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采用實體欄板。
《規範》第5.6.4條條文說明: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以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采用實體欄板,可以防止冷風從陽台灌入室內,還可防止物品從過高處的欄杆縫隙處墜落傷人。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第5.1.5條規定:
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台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台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10m。陽台欄杆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
《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第5.1.5條條文說明:
本條根據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條、第3.7.3條及第3.9.1條製定,集中表述對窗台、陽台欄杆的安全防護要求。
沒有鄰接陽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應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墜落事故。我國近期因設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確規定:“窗台的淨高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麵起算,保證淨高0.90m”。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淨高0.90m,距離樓(地)麵0.45m以下的台麵、橫欄杆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麵,不應計入窗台淨高。當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
根據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陽台欄杆應隨建築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條按住宅層數提出了不同的陽台欄杆淨高要求。由於封閉陽台不改變人體重心穩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閉陽台欄杆也應滿足陽台欄杆淨高要求。
陽台欄杆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根據人體工程學原理,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大於0.11m時,才能防止兒童鑽出。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5.2條規定:
樓梯、看台、陽台和上人屋麵等的欄杆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住宅、宿舍、辦公樓、旅館、醫院、托兒所、幼兒園,欄杆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1.0kN/m;
2、學校、食堂、劇場、電影院、車站、禮堂、展覽館或體育場,欄杆頂部的水平荷載應取1.0 kN/m,豎向荷載應取1.2kN/m,水平荷載與豎向荷載應分別考慮。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5.2條條文說明:
5.5.2作為強製性條文,本次修訂明確規定欄杆活荷載的標準值為設計時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
本次修訂時,考慮到樓梯、看台、陽台和上人屋麵等的欄杆在緊急情況下對人身安全保護的重要作用,將住宅、宿舍、辦公樓、旅館、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等的欄杆頂部水平荷載從0.5kN/m提高至1.0kN/m。對學校、食堂、劇場、電影院、車站、禮堂、展覽館或體育場等的欄杆,除了將頂部水平荷載提高至1.0kN/m外,還增加豎向荷載1.2kN/m。參照《城市橋梁設計荷載標準》CJJ 77-98對橋上人行道欄杆的規定,計算橋上人行道欄杆時,作用在欄杆扶手上的豎向活荷載采用1.2kN/m,水平向外活荷載采用1.0kN/m。兩者應分別考慮,不應同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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